共运宝物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共运宝(云南)供应链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共运宝”)作为“共运宝“ 以及 ”共运宝货主”的运营者,充分了解和尊重您的个人信息。“共运宝司机App“、”共运宝货主App”是一款可为您提供线上发布、查找运输车辆信息,发布、查找物流信息及其他物流增值服务的应用产品。在使用共运宝物流平台服务之前,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共运宝物流平台车主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平台客服咨询。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您以其他共运宝物流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平台服务时,或您在使用平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涉及到平台发布的所有流程、规则、保障、标准化、诚信、政策、通知、信息提示等详细信息内容,您选择确认或同意时,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协议。您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平台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法律声明、《共运宝物流平台规则》及所有平台已经发布或将来在平台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以下合称“共运宝物流平台规则”或“规则”), 请你及时关注平台发布的规则,如届时不同意平台发布的规则,请终止用户注册或操作,否则视为认同平台发布的规则。
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即将发布的所有流程、规则、保障、标准化、诚信、政策、通知、信息提示等,都等同于此协议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发布的与本协议条款存在异议,按照最新发布的条款为准。
注册成功并通过共运宝物流平台审核后的,在平台上统称车主用户。
协议内容: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 车主:在共运宝物流平台注册与特定车辆绑定的承运人,车主有权在平台上接单、定价。
2、 发货人:在共运宝物流平台注册的用户,有权在平台上发布运单、定价、确车、回单确认、付款等操作。
3、 确车:发货人通过指定模式、竞价模式、拍卖模式,确定运单承运车辆。
4、 指定模式:发货人通过邀请或搜索选定车辆,直接向车主推送运单并确定价格,车主确认后即达成交易。
5、 竞价模式:发货人在共运宝物流平台发布运单,通过平台智能推送给符合运单要求的车辆,车主通过报价,由 发货人确车的交易模式。
6、 拍卖模式:发货人在共运宝物流平台发布运单并确定价格,通过平台智能推送给符合运单要求的车辆,由 车主抢单的交易模式。
7、 车辆定义:
7.1 大车:车厢长度9.6米及9.6米以上车辆,定义为大车。
7.2 小车:车厢长度9.6米以下车辆,定义为小车。
8、 运输配送类型定义:
8.1 长途:运输配送距离超过1000公里(含)。
8.2 中途:运输配送距离500公里(含)至1000公里。
8.3 中短途:运输配送距离200公里(含)至500公里。
8.4 短途:运输配送距离200公里以内。
9、 货物属性:
9.1 重货:每吨小于等于2立方。
9.2 泡货:每吨大于等于4立方。
9.3 重泡货:2立方至4立方。
第二条、 账号注册与使用
1、 用户资格
1.1 您确认,在您开始注册程序使用平台服务前,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 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 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1.2 您确认,您作为您在平台注册的车辆实际经营者或运营者,您对该车辆在平台上承揽的业务承担所有责任。
2、 用户注册
2.1 您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信息,并提供以下注册的必要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用户也可以根据业务要求提供其他参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身份证、司机身份证、车辆保险卡、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照片(车头、车板)、人车合影等。
2.2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您即受到本协议的约束。
2.3 在注册及激活流程时,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相应页面的提示准确提供您的资料,相关信息将受到共运宝物流平台的审核。
2.4 您在注册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法令法规明文禁止的词汇,如涉及色情、政治、贿赂等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共运宝物流平台有权直接关闭您的账户使用权。
3、 账户使用
3.1 您在共运宝物流平台登录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赠与或继承。
3.2 当资料信息变更时您应及时更新,以保证您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及时、完整和准确。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共运宝物流平台有权向 您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并有权直接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暂停、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共运宝物流平台服务。共运宝物流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不利后果。
3.3 您须自行负责对您的共运宝物流平台密码保密,且须对您在共运宝物流平台登录名、密码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运力交易、运单信息更改、运费结算、网上续签协议或购买服务等)承担责任。
3.4 您的 帐户及密码为您自行设置并由您保管,平台任何时候均不会主动要求您提供您的 帐户。因此,建议您务必保管好您的 帐户, 帐户及密码如泄露或遗失,请自行修改密码或及时与平台客服联系,进行密码重置或 帐户找回。
3.5 在与其他用户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用户不应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需求、互换好评等方式)提高自身或他人信用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评价其他用户,降低其他用户信用度
3.6 共运宝物流平台保留对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根据行情仅在平台网站公示的情况下,而无需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在本网站修改服务条款后,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应被视作其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
3.7 共运宝物流平台网站、软件及数据仅为用户提供服务,任何用户或其他自然人、法人不得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共运宝物流平台站上展示的资料。
4、 账户注销
4.1 您因账号注销或终止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共运宝物流平台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4.2 您通过共运宝物流平台提供的注销途径进行的账号注销,所有共运宝物流平台网站服务同时终止。
4.3 下列情况下,平台有权冻结或注销 帐户:
4.3.1 您同意并授权共运宝物流平台,您在网站有欺诈、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共运宝物流平台网站规则等行为
4.3.2 您多次违反平台规则并不履行违约金支付。
4.3.3 您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人软件、蜘蛛软件、爬虫软件、刷屏软件)干预共运宝物流平台的正常运作或正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交易及活动。
4.3.4 您采取任何将导致不合理的庞大数据负载加诸共运宝物流平台网络设备的行动。
第三条、 共运宝物流平台竞价模式车主交易规则
1、 确车规则
1.1 发货人发布的运单,在发货人未确车前,车主可以随时撤销自己的报价,车主不承担违约责任,车主对此运单不可以再次报价;
1.2 车主端或 微信端最多同时显示条运单信息,车主可删除无意向运单,平台系统自动补足单,删除的运单不会重复推送给车主;
1.3 发货人发布的运单,在发货人确车后,车主撤销运单属于违约行为,车主须支付元违约金给发货人;
1.4 车主对运单报价后至提货前,车主超过半小时在平台未在线状态,也无在途轨迹,每半小时车主须向平台支付元违约金,车主手机无信号除外。
1.5 车主报价后要保持在线状态,达成交易后直至回单上传,车主必须保持在线状态,如因车主 不在线而给发货人或平台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车主承担。
2、 提货规则
2.1 发货人已确车的运单,车主在提货前小时以上毁单,车主须支付发货人元违约金
2.2 发货人已确车的运单,车主在提货前小时以内毁单,车主须按照大车500元、小车300元的标准向发货人支付违约金。
2.3 车辆延迟到提货地2小时以内,车主须支付发货人200元等待补偿。
2.4 车辆延迟到提货地超过2小时且未到12小时,车主须支付400元等待补偿。
2.5 车辆延迟到提货地超过12小时,平台默认车主自动毁单,车主须向发货人支付运费的20%且不低于500元违约金。
3、 装货规则
3.1 实际装载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荷载,车主可以拒单。
3.2 实际装载货物误差超过运单体积或重量的10%,车主可以拒单。
4、 在途规则
4.1 车主在途期间,车主超过半小时在平台未在线状态,也无在途轨迹,车主每小时向平台支付10元违约金,车主手机无信号除外。
5、 卸货规则
5.1 车辆延迟到货
5.1.1 车主延迟到货超过该档标准1小时以内,按照该档的标准执行
5.1.2 车主延迟4小时以内到货,属于标准时效范围内,不须承担任何费用。
5.1.3 车主延迟4小时至12小时到货,车主须按照大车150元、小车100元的标准给予发货人补偿。
5.1.4 车主延迟到12小时至24小时到货,车主须按照大车300元、小车200元标准给予发货人补偿。
5.1.5 车主延迟超过24小时到货,车主按照大车450元、小车300元标准给予发货人补偿。
5.1.6 车主延迟超过36小时到货,车主按照大车450元、小车300元标准给予发货人补偿 后,从36小时后开始计时, 车主须按照大车 500 元 / 天、小车 300 元 / 天的 标准给予发货人补偿 ,不到 24 个时按照 24 小时计算。
6、 回单规则
6.1 车主按照发货人回单签收标准,经收货人完好签收回单后,车主须在半小时内上 传回单至共运宝物流平台,车主当日没有上 传回单至平台,车主须向平台支付30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不限时效。
6.2 纸质回单要求:
车主须在回单签收后5日内移交纸质回单给发货人。车主延迟移交纸质回单给发货人,车主须向平台支付50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 不限时效。
7、 运费支付
7.1 车主收到运费后,如对运费有异议,应在收到运费后2日内向平台或发货人提出异议,2日后未提出异议,视同车主无异议。
7.2 回单付:回单上传4个工作日内,发货人按照平台运单向车主支付运费,如有运费押金,待纸质回单发货人收回后1个工作日内,发货人支付押金给车主。
7.3 线下付:发货人与车主,不通过共运宝物流平台结算,按照双方线下约定结算,平台不提供运费支付规则保障。
第四条、 共运宝物流平台指定模式车主交易规则
1、 发货人通过指定模式推送给车主运单,车主在详细查看运单信息后,与发货人进行充分沟通和洽谈,车主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上确认运单即交易达成。
2、 车辆经发货人邀请,须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与发货人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上达成交易。
3、 回单规则:
3.1 车主按照发货人回单签收标准,经收货人完好签收回单后,车主须在半小时内上传回单至共运宝物流平台,车主当日没有上传回单至平台,车主须向平台支付30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不限时效。
3.2 车主须在回单签收后5 日内移交纸质回单给发货人。车主 延迟移交纸质回单给发货人,车主须向平台支付 50 元 / 天违约金的,累计计算不限时效。
4、 车主和发货人在交易达成前,应充分沟通和洽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车主和发货人任何方违约责任按照车主和发货人约定的条款执行。
5、 运费支付按照发货人与车主洽谈后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 车主与发货人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上交易达成后,表示车主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共运宝物流平台提供《货物运输合作协议》的条款,《货物运输合作协议》即刻生效,《货物运输合作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交易(指定模式除外),受到共运宝物流平台规则的保障,交易的另一方(发货人用户)如违约,超过30日未交付违约金,车主用户可以委托共运宝物流平台代车主向发货人追缴违约金,平台可以先行向车主垫付违约金,共运宝物流平台按照违约金的20%向车主收取代为追缴费用。
第六条、 链接风险与免责
1、 “服务”或第三者均可提供与其他万维网网站或资源的链接。由于共运宝物流平台并不控制该等网站和资源,您承认并同意,共运宝物流平台并不对该等外在网站或资源的可用性负责,且不认可该等网站或资源上或可从该等网站或资源获取的任何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也不对其等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您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从此类网站或资源上获取的此类内容、宣传、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而造成(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共运宝物流平台均不承担责任。
2、 当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另有相关的协议或规则,您同样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如您在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时发生任何纠纷的,请您与第三方直接联系,共运宝物流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通知
1、 您应当准确填写并及时更新您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共运宝物流平台或其他用户与您进行有效联系, 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导致您在使用共运宝物流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应由您完全独自承担。您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你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需要更新的,您应按共运宝物流平台的要求进行操作。
2、 共运宝物流平台有权根据需要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用户。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您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共运宝物流平台服务的,即表示您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若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共运宝物流平台服务。
3、 您在共运宝物流平台上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交易纠纷时,一旦您或其它用户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交共运宝物流平台要求公平处理,则共运宝物流平台及其关联单位作为 独立第三方,有权根据单方判断做出处理决定,您了解并同意接受共运宝物流平台及其关联单位的判断和处理决定。
第八条、 赔偿
您同意,如因您违反本协议或 经在此提及而纳入本协议的其他文件,或因您违反法律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因您违反法律须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使第三方或行政、司法机关对共运宝物流平台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董事、职员、代理人提出索赔或处罚要求(包括诉讼费用和其他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您必须全额赔偿给共运宝物流平台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董事、职员、代理人,并使其等免遭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对于因共运宝物流平台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共运宝物流平台延迟或未能履约的,共运宝物流平台不对 您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法律使用、管辖及其他
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 您与共运宝物流平台仅为独立订约人关系。本协议无意结成或创设任何代理、合伙、合营、雇佣与被雇佣或特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3、 您同意共运宝物流平台因经营业务需要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力义务就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而无须再通知予您并取得您的同意。
4、 因本协议或共运宝物流平台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向共运宝物流平台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协议取代您和共运宝物流平台先前就相同事项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倘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项条款应被撤销,而其余条款应予遵 守和执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共运宝物流平台未就您或其他人士的某项违约行为采取行动,并不表明共运宝物流平台撤回就任何继后或类似的违约事件采取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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